[受理法院]: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8年10月16日
[裁判字号]:(2008)遂川民初字第xx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碍于朋友情面,竟以投保的人寿保单替其借款作担保,不料却背上几万元巨额。10月16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金遂华偿还原告饶用华借款4万元,并按约定的1。8%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被告周期光、明连英以其投保的人寿保险“红利发两全”保险保单上的财产权利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案例正文]:
碍于朋友情面,竟以投保的人寿保单替其借款作担保,不料却背上几万元巨额债务。10月16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金遂华偿还原告饶用华借款4万元,并按约定的1。8%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被告周期光、明连英以其投保的人寿保险“红利发两全”保险保单上的财产权利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周期光、明连英夫妇与金遂华系朋友关系。2007年7月6日,金遂华因经营药材生意缺少资金向饶用华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期6个月,按月计付利息,月利率为1。8%。周期光则以妻明连英为其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的“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5年期的3万元保单进行质押担保,并写下“承诺书”承诺以该保单担保,同时交付保单给饶用华。借款后的7、8、9三个月,金遂华均按月计付了利息,后便分文未付。期满,饶用华向金遂华索要借款时,发现金遂华已不知去向,经多次寻找也无其下落。为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饶用华借款给被告金遂华,有其提供的被告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已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明确。被告周期光、明连英系夫妻关系,周期光以保单替他人借款作质押担保,并写下担保承诺书,交付质押物,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被告金遂华借款后,本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本息,逾期不还已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金遂华偿还借款,按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被告周期光、明连英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其诉请依法有据,予以支持。为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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