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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克隆手机号码诈骗 事主起诉移动公司被驳回
www.110.com 2010-07-23 16:38

[受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骗子利用新型技术手段复制受害人的手机号码和机主信息实施诈骗,被骗走15000元的易某以移动公司在提供通讯服务过程中技术上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将后者告上法庭,索赔20000元。日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案例正文]:
  骗子利用新型技术手段复制受害人的手机号码和机主信息实施诈骗,被骗走15000元的易某以移动公司在提供通讯服务过程中技术上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将后者告上法庭,索赔20000元。日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今年年初,家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的原告易某通过上网查询二手机动车交易信息时,株洲的某男说手头有一辆二手车,价格为15000元左右。

  第二天,按照约定时间,易某赶到约定地点,等对方将车开来。这时,易某的朋友柳某突然接到易的手机打来的电话,一个外地口音的男子对他说,已经把车钥匙交给了易某,让他往一个账户上打15000元的买车钱。见是易的手机号码,柳某尽管没和易通话,还是汇了15000元钱。走出银行,他给易打电话说钱已经汇了,还在等车的易某说,他没打电话,他的手机一直在口袋里!

  警方说,这是一起新型的诈骗方式,诈骗者复制了受害人的手机号码和机主信息,然后用复制的机主号码实施诈骗。因此案迟迟未告破,易遂于今年4月将移动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被告在提供通讯服务过程中技术上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原告手机号码被盗用,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20000元。

  法院于近日经审理认为,此案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所受15000元的损失系株洲男子诈骗行为所致,被告作为移动通信运行商承诺电信服务仅是为原告提供了一网络信息平台,其提供的服务没有过错和技术瑕疵,原告作为电信用户在自己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中应对信息的内容及其产生的后果负责,且原告的损失后果与被告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间未形成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易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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