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债权折抵职工工资合法
www.110.com 2010-07-23 12:57
王某于2008年3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8月,公司因种种原因面临破产、倒闭,而此时公司共欠下王某工资3万元。公司遂与王某达成协议,用李某欠公司的3万元货款折抵王某的工资,并通知了李某。可经王某多次催要,李某就是不付,说欠公司的款与王某无关。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清偿3万元欠款。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清偿公司欠王某的3万元工资。
评析:首先,王某与公司之间属于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公司与李某通过生意交往所产生的债权、关系是真实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司无疑是债权人,享有要求李某清偿欠款的权利,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王某,完全具备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其次,王某与公司之间的转让合法。《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的转让并不具备上述情形。同时,《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王某与公司的转让已经告诉了李某。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受让人便当然地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对债务的主张权和获得清偿权。王某从公司获取相关权利后,便成为李某的债权人,李某必须向王某履行其原来对公司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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