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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会为地方债务风险而忧心忡忡
www.110.com 2010-07-23 12:57

  面对审计发现的地方政府问题,审计署提出要防范金融风险向财政转移。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昨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审计报告,首次披露备受社会关注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地方政府债务率最高达364%。

  传说中的地方债务迷局终于有了官方的权威版本:审计调查的18个省、16个市和36个县本级,截至2009年底,政府性债务余额合计2.79万亿元。审计报告指出,部分地方政府偿债压力较大,存在一定的债务风险。尽管这个数字与独立学者的10万亿估计相比显得较为保守,但其间传达的信号也有共通之处:譬如某些地方政府债务已达危险边缘,譬如金融风险向财政转移的可能性未必低到可以忽略不计等。

  希腊债务危机引发欧洲危机的蝴蝶效应告诉我们:刺激经济复苏的拯救者,很可能最后要成为被拯救的人。于一国而言,缩进开支,将债务降到安全水平是当务之急;于地方而言,恐怕也得考虑在经济下行时偿债能力的问题。举债有风险,决策须谨慎。问题是,道理好懂,但架不住地方政府投资与GDP冲动。在2009年经济刺激政策之下,地方融资平台风生水起,资本金少得可怜,杠杆率却高得惊人,大部分资金使用于自偿能力较弱的公共部门,财政结构性风险昭然。

  这样的结果,必然导致两重危机:一方面,地方性融资平台很可能顺带着绑架上国家财政和银行,使得地方性债务危机累积为金融财政危机;另一方面,在生产总值既定的现实下,支撑地方融资的血脉就是卖地收入,一旦楼市宏调强化,土地财政难以为继,债务风险必要落地。正因如此,2010年1月19日,温家宝总理指出:“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尽快制定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措施,防范潜在财政风险”;1月26日,银监局局长刘明康在银监会2010年第一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就要求“全面评估和有效防范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加强贷款跟踪检查”。

  地方债务的危险,不仅来自数字的隐性与悬疑,更多的还在于法理与体制上的悖论,而这些悖论又为地方债的管理与约束带来了现实的困境。譬如预算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然而,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国家税收中相当部分归中央财政所有,导致两者在财权与事权之间出现明显的不对等,举债度日、负债运行就成为非法的常态生存方式。

  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债务运营,而是“谁会为地方债务风险而忧心忡忡”。按理说,数万亿地方性融资平台的贷款,规模并不算小,且多是投入于非营利性建设领域,只种不收的债务运作本就如履薄冰,职能部门当如热锅上的蚂蚁才对——遗憾的是,连眼下的G20都在关注中国地方债对于经济面的负面影响,而地方部门却鲜有表达忧虑的意思。

  要让地方部门感受到高债累积的风险、并为此而深味责任化的忧虑,亟待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建立市场化的征信评级机制,让不同信用级别的地方筹募到与其信用级别相称的资本,以严苛的征信制度规制借贷风险;二是将地方债务信息与政府信用、主管官员权责对等起来,借债行为也得接受绩效考量,总不能永远是“一人拍脑袋借债,全民砸锅卖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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