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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前所欠债务也应担连带责任
www.110.com 2010-07-23 12:57

  李刚与两个朋友合伙经营木材生意,他们向赵林借了10万元。

  后李刚退伙,他与两个朋友约定,这10万元由这两个朋友负责偿还,与李刚无关。因生意亏损,李刚的两个朋友没有能力还债。

  请问,赵林能向李刚讨债吗?

  康勇法官:赵林可以要求李刚承担还款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不论李刚退伙时是否已经分担债务,赵林都有权让他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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