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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02 17:06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文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发布日期:1998-11-16

  执行日期:1998-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三章 招标机构

  第四章 采购方 投标方

  第五章 招标

  第六章 投标

  第七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采购机电产品的招标投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电产品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的招标投标方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机电产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工作,省机电产品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投标业务工作。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凡使用国家、地方建设资金和财政拨款以及银行专项贷款为主采购的机电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

  (一)总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人民币(含用外汇额度50万美元)以上的;

  (二)单机进口超过10万美元以上的;

  (三)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招标特定产品目录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电产品采购或者使用其他资金采购的机电产品,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第六条 采购下列机电产品可以不招标:

  (一)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采购方可以自产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四)经省机电产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机电设备进口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以招标方式采购;采购方不同意以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立项,机电设备进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进口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银行不予贷款。

  第三章 招标机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机构是指经国家机电产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产品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

  第九条 招标机构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二)要求采购方和投标方提供招标投标所需资料;

  (三)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招标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二)维护采购方和投标方合法权益;

  (三)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者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四)向投标方提供招标文件以及相应的咨询服务,必要时作出相应的解释;

  (五)对标底保密;

  (六)将招标投标结果报送省机电产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备案)部门、资金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采购方 投标方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产品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采购方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招标机构按照与其商定的技术、商务条件进行招标;

  (二)要求招标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者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三)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四)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 采购方在招标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根据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有关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的机电产品估算价保密;

  (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六)向招标机构缴纳不超过委托招标产品总额2%的保证金,其比例由招标机构商采购方确定。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招标保证金保函,也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招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至与中标方签订的合同生效时止。

  第十四条 投标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完成投标业务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具有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应的经营经历和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投标方在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内容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大会;

  (四)检举揭发招标过程听的舞弊行为。

  第十六条 投标方在投标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投标文件;

  (二)按照采购方或者招标机构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三)缴纳投标总额2%的投标保证金,按照规定时间向招标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

  (四)中标后与采购方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采购方同意不得转让合同。

  第五章 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的类型分为:国内招标和国际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国内法人、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国内法人、国外法人、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并用人民币结算的招标活动。

  国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国内法人、国外法人、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币种结算的招标活动。

  公开招标是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由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招标活动。公开招标应当在《中国招标》周刊上刊登招标通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有影响的报刊上刊登。国外贷款项目,还应当在国外贷款方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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