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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02 14:37

 

  发文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发布日期:2003-2-25

  执行日期:2003-3-2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三章 招标

  第四章 投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六章 投诉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经2003年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简称《湖南省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全市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二)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项目的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对核准项目的招标投标书面报告进行备案管理;

  (三)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和管理《湖南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株洲专家库》;

  (四)指定本市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五)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标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认定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

  (七)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县级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辖区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建工、水利、交通、国土、房产、经贸、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市相关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

  (一)监督项目招标方案是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是否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

  (二)审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四)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非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五)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九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十条 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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