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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设备招标标书范本
www.110.com 2010-07-05 13:35

  培训包括设备的使用和相关的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2.8 验收标准及方法

  预验收

  设备预验收在制造厂商工厂进行。经预验收合格,双方代表签署预验收证书后,方可发货。预验收内容:

  外观与结构:所有设备外观美观,结构布局合理,没有明显缺陷。

  检查合同当中规定的供货范围和技术文件。

  各项指标出厂检测数据。

  试运行:在不带负载的情况下,试运行以检查该套系统是否正常

  最终验收

  设备最终验收在用户现场进行。系统安装调试完毕,通过空载运行至最高转速,并带负载试车运行合格后,完成最终验收。最终验收涉及以下内容:

  1) 设备到现场后开箱验收:在商检部门配合下,检查设备是否满足合同及装箱单的要求。

  2) 基本技术指标的技术验收:系统的各项性能指标和功能应满足第5款“主要技术规格指标及要求”的各项要求,采用实际运行测试的方法,根据合同及技术协议,逐一检验各项性能指标及功能的符合性、准确性。

  2.9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

  设备最终验收合格后,提供叁年免费保修。若设备发生故障,投标人应在收到采购人信息后24小时内相应、3个工作日内免费排出故障并交付使用。

  设备保修期满后,投标人需继续提供广泛而优惠的技术支持及备件供应。保修期外的维修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投标人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专试人员签字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或出厂试验记录做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

  投标人需提供设备试验、验收的有关国际和/或企业标准、规范和方法及投标物所用软件合法证书。

  无论采购人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投标人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

  无论采购人人员是否参与见证及出厂检验或采购人代表参加了见证与检验,并签署检验报告,均不能视为投标人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投标人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根据货物特点,提出相应货物资格证书,如产品鉴定证书、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证书等。

  根据该类货物的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资格、资质等证明文件。

  投标说明

  投标人必须保证供货设备的完整性,必须是符合国际有关标准规范的全新产品。其主要部件必须由中标方制造供货,不得另行分包。

  5.1硬件供货范围

  l 保证达到上述技术规格指l 标l 及要求的全新设备,l 包括主体设备l 及所有配套设施和配套件的制造商目录。

  l 保证设备l 在保修期内正常、安全运行所需的备l 品备l 件和易损零配件。

  l 保证设备l 运输安全无损的包装物品及器具。

  5.2软件供货范围

  满足该套装置使用的各种应用软件。(包括系统控制软件。通过该软件可方便地在上位机进行转速上限设定、输出转矩设定、加/减速率等参数的设定;并能进行转速控制,对数据和故障进行保存记录。)

  提供所有基础软件的配套光盘及应用程序的备份光盘。

  提供该套装置的安装、调试、验收和试运行等技术服务。

  投标人建议提供的其它供货范围的说明及详细清单。

  技术性能要求及描述

  1) 总体说明

  l 投标l 人必须对邀标l 设备l 所提出的技术性能要求在投标l 书中做出明确、详细的描述,l 特别是设备l 的关键部分结构、性能、技术参数,l 并提供各种重要部件的结构示意图和尺寸图;提供控制系统标l 准功能、选择功能的详细资料。

  l 投标l 人必须按招标l 设备l 的技术性能要求,l 确认推荐设备l 型号的性能参数及其主要经济、技术指l 标l 。

  l 技术性能描述

  具体参见2.6.2

  报价要求

  投标书中的报价必须具体详细,有分项清单和按供货范围分项报价。报价应说明系统配套装置内容,如各项功能、备件、任选件、附件、包装等。国内制造部分与国外制造部分要求分开报价。

  报价方式:人民币报价,如投标货物为进口产品,投标人应单列进口关税、增值税,并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投标报价中必须含有必备的备件及易损件,备件、易损件也要求单独报价。

  其他要求

  制造厂商在发货前一个月,提供运输用的集装箱尺寸,以新的牢固的木箱包装,适用于长途运输、防潮、防锈、防粗暴装卸、适用于海运和陆运,适用于整体装运。产品的包装需确保产品到达之后各项功能完好无损。

  包装材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动植物检疫的规定。

  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按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赔偿。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金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金在议付款时由付款银行扣除。罚金应不超过迟交货物总值的5%,罚款率为每7天0.5%,余日若小于七天则按七天计算。

  凡因执行合同或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最终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规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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