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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征地补偿纠纷涉及问题论证稿
www.110.com 2010-07-05 17:11

  就征地补偿纠纷涉及问题的论证稿

  我所与委托人某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我方代理委托人就征地补偿纠纷一案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依法维护委托人作为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

  在委托过程中,我所律师向委托人陈述以下法律事实:

  一、本案基本材料

  1丰台区人民法院(****)丰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记载,该案被告提供证据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199号给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五环路四期及二期A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地(****)110号给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五环路四期及二期A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建设用地事后已补齐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2 京(丰)政地征(****)4号征地公告记载公告发布的依据为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地(****)110号。该公告第四项: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情况按原协议执行。第五项:青苗和地上物依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规定补偿。

  3 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村双方签订的并经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批准的征用土地协议书(即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已明确。但对地上物及青苗等,记载为待批文下达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4 2***年12月1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199号给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五环路四期及二期A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中涉及****村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标准同上述征用土地协议书(即原协议)。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仍未提及。

  综合以上掌握的材料,对于土地补偿及生活安置费的补偿标准上述丰台区人民法院(****)丰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强占地前后是没有差别的,要求政府裁决该项没有实际意义。

  二、要求村委会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及收支状况的争议对象为本村村委会。依据《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因此,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的对象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在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分配的标准目前法律未做具体规定,适用依据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即承包地的实际承包人所有,故对于该项损失补偿对象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三、同意按原青苗及地上物补偿标准补偿只需向村委会要求支付,不需要进行行政裁决;不同意按原青苗及地上物补偿标准补偿的争议对象是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进行行政裁决。

  事件回放:2003年4月,委托人的承包菜地被政府征收,因对青苗和地上物的补偿双方达不成协议,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了强拆。事后,委托人对强拆行为及强拆公告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审理,因征地单位进行强拆时尚未取得相应的征地审批手续而被法院依未法确认违法。但对于委托人因征地和强拆的补偿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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