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被征用后,有关农民将获得土地征用补偿费。据某基层法院统计,该院每年3000件执行案件中,近15%的案件涉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执行。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影响了申请人权益的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存在四个困难。
一、土地征用费的法律性质不明确。村民委员会经集体讨论后将部分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给村民,其目的是对村民失去耕种土地后经济收入损失的补偿,是对其生活的基本补助。由于对该补偿费的法律性质理解不一,致使法院在能否扣留、提取该补偿费的做法上产生分歧,有时甚至底气不足。对相关单位要求协助的说明缺乏说服力。
二、政府部门不赞成法院扣留、提取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征用直接由政府行为引起,法院扣留、提取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就有可能直接导致村民抵制政府部门的土地征用行为,影响政府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土地征用后,村民失去谋生的手段,如再将补偿费予以扣留、提取,影响村民的生活保障,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因而,法院扣留、提取该补偿费的行为得不到政府部门的积极、有力的支持。
三、村民委员会消极配合。村民委员会一般都认为,农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是补偿给村民用于粮食救济补助的专用款项,是村民以后的基本生活的保障,应专款专用,不应用于执行村民的个人债务案件。村民委员会对法院扣留、提取该补偿费的工作消极配合,甚至拒绝协助。有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以躲避的形式拒绝签收有关的法律文书;有的在发放补偿费时,不以被执行人的名义发放,而以被执行人家属的名义一同发放;有的仅制作发放清单,由金融机构按清单落实发放。
四、金融机构协助有局限性。金融机构协助法院冻结划拨存款的前提,是有被执行人确已存在的账户和存款。在土地征用费未落实到被执行人账户,转为存款之前,金融机构无法落实冻结、划拨手续。而该补偿费一旦以被执行人名义存入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可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款项取走,法院的冻结、划拨手续往往无法及时跟上采取。
该院建议,上级法院应尽快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执行工作进行指导,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该补偿费的法律性质,从而以促进涉及该补偿费案件的执行,做好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政府部门的沟通,强化协助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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