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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伍家崗區征地補償費管理辦法(試行)
www.110.com 2010-07-05 15:26

  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宜伍府辦發[2006]13號

  伍家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費管理,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宜昌市國土資源局伍家分局根據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宜昌市伍家崗區征地補償費管理辦法(試行)》,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該辦法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宜昌市伍家崗區征地補償費管理辦法(試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征地補償費的收取與使用管理,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快推進農村城市化進程,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國發[2004]28號文件《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鄂政發[2005]1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內征收(用)農村集體土地必須依法支付征地補償費,其征收、分配、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費系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法征收(用)農村集體土地應支付給享有被征收(用)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對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進行管理,國土、財政、農業、勞動與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保障征地補償費足額收取、合理分配、專款專用、規范運行。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條 宜昌市國土資源局伍家分局(以下簡稱國土分局)負責依法征收征地補償費。征地補償費收取標准按照市、區人民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的標准執行。國土分局在區財政部門設立征地補償資金專戶,足額征收,嚴格管理,及時撥付。

  第六條 用地單位在建設用地批准30日內,應將征地補償費足額繳納到國土分局設立的征地補償資金專戶。

  第七條 征地補償費已按征地協議確定的補償標准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 分配

  第八條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原則

  (一)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中70%留存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資金社會保障專戶,用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二)安置補助費用於被征地農民一次性貨幣化安置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制定和發放安置補助費之前,必須對發放的范圍、對象進行嚴格界定,綜合考慮被征地農民征地前承包土地面積、地類、戶口等因素﹔

  (三)征收(用)土地上的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歸產權所有人所有。根據征地調查並經物權人確認的實物指標,依照征地協議確定的補償標准,支付給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

  農民個人房屋拆遷補償費用,按房屋拆遷安置協議約定的方式支付。

  (四)征地范圍內原集體建設用地、廠房、基礎設施等補償費用,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此項補償費用和留存的30%土地補償費,用於留地安置項目投入、 發展集體經濟,其投資、收益分配方式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第九條 鄉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擬定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方案。擬定的分配使用方案必須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國土分局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一次性將征地補償費撥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鄉“雙代管”中心設立的專款帳戶,由鄉人民政府監管。鄉人民政府、國土、財政、農業、勞動與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方案落實到被征地農戶,並以實名登記的方式記錄在冊,留檔存查。

  第十條 安置補助費應當根據下列條件確定分配對象:

  (一)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承

  擔農業義務的人員,或者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應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因故沒有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二)入學、入伍前符合本規定條件之一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不含現役軍官和三級以上士官)﹔

  (三)符合本規定條件之一的服刑期、勞教人員﹔

  (四)夫妻一方符合本規定條件之一的、另一方符合《婚姻法》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五)原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招工招干等因素實現戶口“農轉非”,現依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符合安置條件的其他人員。

  符合以上條件、需要安置人員的登記與統計時間,截止到用地批准之日。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屬安置補助費分配對象:

  (一)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

  (二)因其它原因將戶口遷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沒有承包土地的“空挂”人員﹔

  (三)本辦法實施前,歷年建設征地中已經招工安置,但因安置單位倒閉、改制、解散而下崗人員以及除名、辭退、辭職、退休的人員﹔

  (四)本辦法實施前,歷年建設征地中已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的人員﹔

  (五)沒有被征地的人員﹔

  (六)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土地的外來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 各村可以根據實際,在擬定補償安置分配方案時,依法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確定安置補助費分配對象。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鄉人民政府、國土、財政、農業、勞動與社會保障、民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和使用征地補償費的指導和監督,對征地補償費使用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專項檢查。

  第十四條 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的監管。村民委員會代表全體村民在鄉“雙代管”中心設立專戶,嚴格按照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規范運行。征地補償費的收支、使用和管理情況,要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接受本村民主理財小組、農民群眾的民主監督和上級部門的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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