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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收益应全部补偿给农民
www.110.com 2010-07-05 17:16

  正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送审稿近日上报了国务院法制办。这是《土地管理法》的第四次修订,前三次以耕地保护为核心,强调的是对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据报道,这次修订将立足于解决集体土地的产权问题,核心的争议点是在多大程度上给予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土地平等的产权地位。

  中国的土地制度,长期以来一直划分为城市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二元结构。集体土地要入市交易,必须经过征地程序,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转让。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只能获取有限补偿,农地成为国有土地后上市交易的丰厚收益,则由地方政府获得,这就是所谓的土地财政的由来。

  限制农村的土地自由向非农用途转让,表面的理由是要保证粮食安全。中国是人口大国,历史上发生过很多次惨烈的大饥荒,为了维护粮食自给自足的底线,决策层担忧土地要是自由向非农用途流转,将导致土地大量快速地转向非农用途,终将危及粮食安全。这里其实涉及到对土地市场和粮食市场是否有效的一个基本判断,如果土地大量转移出去,粮食供给出现短缺,将带来粮价的上涨,粮价上涨将使得种粮的收益上升,土地流转将在种粮收益和土地非农化收益大致相等时停止下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是市场化调节土地资源配置的思路,但决策层如果基于土地市场失灵的考虑,担心土地流转失控,要维持对土地市场的管制,这一政策目的我认为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第二,土地转让所带来的收益如何分配。

  今天中国面临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如何让农民快速致富,为此中央确立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发展战略。但目前的政策操作与中央的这一战略是不完全吻合的。土地是农民的基本资源,如果土地转让出去,由此带来的高额转让收益应该由农民获得,而不应该是地方政府获取土地财政的工具,这应是一个基本原则。目前的操作方式完全背离了这一原则,农民在土地非农化的过程中只获得了微不足道的征地补偿。我不认为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会在土地自由转让方面取得大的突破,但是,用农民的土地换取财政资金的方式必须叫停,财政收入只能来自于税收和国企盈利,而不能打农民土地的主意。土地转让收益应该全部归农民所有。

  进而,由于只有城郊土地才具有商业价值,如果城郊农民获得了高额转让收益,对远离城市的农民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城郊土地之所以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是由限制了土地自由转让导致的,而限制土地自由转让,是为了保障基本耕地维持在一定的数量水平上。也就是说,正是因为边远地区的土地被限制了转让,边远地区的农民事实上承担了维护粮食安全的职能,才让城郊土地实现了高收益。故而,城郊农民不应该获得全部的土地出让收益。

  如果说维持粮食安全是一个不能动摇的国家战略的话,相关的责任不应该由农民来承担。农民应该有权利自由转让土地来获得发展机会,如果要限制农民的这个权利,国家就应该对农民进行补偿。收益在城郊失地农民和边远地区的农民之间如何进行分配,可以讨论,但其中的一部分应该拿出来以补贴或养老金的方式支付给边远地区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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