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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郊土地“5日内与村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受质
www.110.com 2010-07-05 17:28

  中标方需在“中标之日起5日内与村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这是河北省三河市国土资源局近期发布的一项土地招标公告中诸多条款中的一项,公告中的这一内容引起了有关土地法律专家的质疑。

  今天,这位不愿公开姓名的法律专家告诉记者,“开发商在土地开发中,村民安置可能是最棘手的一块,通常会耗费大量时间,很有可能还会遇上‘钉子户’。”他认为,敢于开出“5日内与村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这样的苛刻条款,想必三河土地部门已经心中有数?

  在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这个被编为033号的土地出让招标公告中(以下简称033号招标公告),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对中标人提出多项中标“苛刻”条件,比如,招标公告要求,中标人负责拆除招标出让地块上仍影响开发建设的有关附着物;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内拆除中标地块地上建筑物,并出资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中标人自中标之日起5日内与地块所在地村委会即枣林村村委会另行签订《城中村改造协议》,并按协议相关约定,对枣林村村民宅基地等各项拆迁补偿、村民回迁楼的建设安置、村集体公共积累提留和其他所需的相关补偿等给予补偿安置到位等等。

  对此,这位专家表示,按照我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而033号招标公告,要求中标人负责拆迁,且须在中标之日起5日内与枣林村村委会另行签订《城中村改造协议》。”法律专家说,这一条件显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使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的关联人员具备了显著超出其他投标人的优势。

  这位专家认为,033号招标公告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之处。他告诉记者,根据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土地储备办法》规定,储备土地在进行“招拍挂”出让之前,应当做到土地平整;而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出,各地统一由政府组织城中村房屋拆迁,对原村民进行补偿安置,拆迁后的城中村土地全部收储。

  专家认为,按照这些规定,在033号招标公告中涉及的土地,应当在进行前期开发后才能进行“招拍挂”出让,不应当由投标人进行拆迁。

  据他介绍,按照规定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性质的协议,一般需要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拆迁实施方案公示等程序。正常情况下,投标人不可能具备在5日内达成如此重大协议的条件。

  法律专业人士认为,针对033号招标公告,竞标单位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要求其终止招标。对于法律专家的质疑,近日记者采访了燕郊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他表示,033号招标公告并未针对某一特定公司,“谁有实力,都可以来竞标。”他称,033号招标地块流招也不是没有可能。

  据介绍,033号招标公告所涉及的建设用地总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交易起始价格超过3.95亿元。而另一个不确切的消息似乎印证了法律专家的质疑,这个不确切的消息称,早在今年6月15日,招标地块村委会已经与某集团签订了拆迁协议。

  法律专家认为,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不透明、不规范的做法,客观上助长了开发商囤积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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