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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速铁路拆迁与补偿
www.110.com 2010-07-05 16:08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8]18号文,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对于徐州地区,2004年4月26日,徐州市政府下发《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04]43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所有经批准的征地项目,均按《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节选)

  (2005年7月21日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曾于2003年10月出台试行,2004年1月1日实施。)

  第七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

  (二)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三)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

  (四)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前款的规定作相应提高。

  第九条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六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三)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各地可根据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的原则,对年龄段划分与年龄跨度作合理调整。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 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各市、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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