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8日上午9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东方电子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这标志着这桩国内投资者起诉人数最多——涉及七千股民、起诉标的最大——总标的额超过4亿元的“全国证券第一案”即将进入全面解决阶段。
此次开庭审理的为毕晓燕等100人诉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全部诉讼额约为500万。本案审判长宣布:由于案件具有人数众多、证据多等特点,开庭前法院已进行了证据交换,并核对了当事人身份和交易状况,双方已经发表质证意见,并记录在案,对于这100名原告的案件,合议庭决定合并审理。当天,经过5个小时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过程,本案双方争议八大焦点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强烈关注。
焦点一:100名股民作为原告是否适格?
“原告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原告签署起诉状,不符合法律规定,开庭100个案件,被告收到的起诉状均是原告代理人签名而没有原告签名,原告代理人的行为是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上午9时许,原告刚刚陈述完毕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即作出上述答辩。
那么,100名股民作为原告是否适格?对此,原告代理人顾文江、刘凌云称,原告已严格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文书,该证件证明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本案利害关系,部分复印件经过了公证,其他的直接向法院提交;关于委托手续,都是本案原告亲笔签署,该委托合法有效。根据授权,其二人有权变更撤销诉讼请求,因在授权范围内变更,故在诉状中签了代理人的名字。原告具有主体资格,该授权合法有效。况且,根据规定,身份证的提交符合法定程序,普通民事程序没有要求原告亲自出庭。
焦点二:东方电子作为被告是否适格?
庭审中,东方电子称,根据规定,投资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被告必须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但本案中没有有权机关对东方电子作出行政处罚,也没有刑事处罚,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前置条件。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方电子三名高管的判决中,东方电子没有被认定为有罪,故不能当作被告。
对此,原告代理人顾文江、刘凌云称,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证明不承担民事责任。
焦点三:乾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被告是否适格?
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答辩称,其不应列为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应优先适用,前提是被告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但其没有受到处罚,符合免责条件。对此,原告代理人顾文江、刘凌云称,通过没有受到处罚得出没有违规的推论,着实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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