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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转帐支票票款返还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15 16:35

  [案情]?

  原告:某服务公司?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乙支行?

  被告:某饲料厂?

  1996年7月5日,服务公司为偿付与某食品加工部货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382.2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的帐转支票一张(号码为IXIII0547631),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7月7日,有人持该支票到被告饲料厂购买饲料,此时,该转帐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7382.2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被告饲料厂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支票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某营业所,由该所于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乙支行某营业所从原告服务公司银行帐户上划走人民币7382.20元,转入被告饲料厂帐户。同年7月底,原告服务公司与开户银行对帐时,发现帐上存款短缺7000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帐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经协商无果,原告服务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转帐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被告饲料厂承担原告经济损失7382.2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两农业银行被告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被告饲料厂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辩称:银行对转帐支票的审核手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乙支行辩称:收票时经手人仔细审阅,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被告饲料厂无法证明谁是其前手,即谁是饲料的购买者,以及支票变造的时间与变造者。法院认为,饲料厂所取得的转帐支票因被更改金额而无效,造成背书不连续的责任在饲料厂,为此,原告服务公司多支付的7000元应由被告饲料厂返还,原告在原支票上开具的382.20元应由原告承付。?

  [办案要点]?

  这是一起因转帐支票被变造而引发的票款返还纠纷案。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涉及下列问题:?

  1.如何认定票据被变造后的法律效力。票据是要式证券,它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否则票据无效。票据还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与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均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事项来否定票据文义的效力。因此,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仅要齐全,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求,而且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也不得随意更改,否则,要影响该票据的法律效力。《票据法》第9条第2款规定:“票据金额、日期、付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该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鉴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鉴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鉴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鉴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鉴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辩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鉴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鉴章。”可见,《票据法》对变造的票据的效力及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转帐支票因其金额被更改而无效,故而,本案被告持票人饲料厂基于该无效票据而取得票据上的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它应返还因无效票据而取得的利益。本案须注意的是,在转帐支票被更改前,出票人本案原告服务公司已在该转帐支票被更改前,出票人本案原告服务公司已在该转帐支票上有效鉴章,因此它应对转帐支票上的原记载的金额382.20元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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