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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为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房屋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市人民政府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责任:

  (一)负责外地来京人员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按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根据首都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的承受能力和劳动力需求状况,提出外地来京人员总量的控制要求,并下达到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期进行考核。

  三、区、县人民政府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责任:

  (一)根据本地区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本地区外地来京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本地区外地来京人员总量控制的要求,采取措施,严格落实;

  (三)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各街道、乡镇外地来京人员数量与当地常住人口数量的比例;

  (四)合理调整外地来京人员的分布和结构,防止和纠正外地来京人员高度集中。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责任:

  (一)根据本地区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外地来京人员专门管理机构;

  (二)采取措施,使暂住本地区外地来京人员的总数,不超过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外地来京人员与本地区常住人口的比例;

  (三)对外地来京人员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依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征收管理服务费。

  五、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责任:

  (一)公安机关的职责:

  1、加强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严格实行《暂住证》制度;建立户籍协管员队伍,开展经常性的户口查验工作;及时查处违反户籍管理的行为,清理无《暂住证》的人员。

  2、加强对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行为。

  3、严厉打击外地来京人员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劳动机关的职责:

  1、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管理,严格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条例》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清理无《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2、对用工需求量大的行业和工种,逐步建立劳动力基地,实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基地化管理。

  3、确定本市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和用工要求。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

  加强对外地来京经商人员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清理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外地来京经商人员。

  (四)房屋土地管理机关的职责:

  加强对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管理。

  (五)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的职责:

  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建筑行业行政主管机关的职责:

  在宏观管理的指导下,继续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

  六、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所属各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于每年一月份签订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书。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和专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采取措施,切实落实,并应当每半年向签订责任书的人民政府汇报责任书的落实情况。

  八、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其所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九、对经考核落实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经考核落实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十、对经考核没有完成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政府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部门行政首长给予行政处分;对经考核没有完成外地来京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行政首长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本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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