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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特大重大安全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开发区:

  《漳州市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以确保特大重大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有效组织施救,把人员伤亡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漳州市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精神,为使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组织施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指挥、调度的职能和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抢险救助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包括:火灾、交通、建筑、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矿山、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和其它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现场。

  二、组织领导。处置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特大、重大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处置具体抢险、救助措施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总指挥为市人民政府市长,副总指挥为分管各项工作的副市长,指挥部成员为安办、公安、交通、建设、消防、交警、劳动、技监、卫生、经贸、工会、监察、教育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管辖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发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后,市政府领导及市有关部门赶到现场之前,属地政府及部门要按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助工作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四、报告制度。根据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凡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所在村、镇、街道)必须立即报告县(市、区)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所在县(市、区)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助工作,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初步原因、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或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情况报告市政府(值班室电话:2025655,传真:2030405),市安办(电话:2024424)。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助工作,并上报省政府。

  五、现场指挥。处置事故现场负责人由现场最高级别的党政领导担任指挥。现场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抢险组、抢救伤员组、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组、侦查追捕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恢复生产组等,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事故调查。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立即着手进行调查处理;属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作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90日。

  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处理。

  七、其他事项。为了预防特大、重大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加强对特大、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督促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防范监控预案,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控制,杜绝特大、重大事故的发生。

  本预案没有作出规定的其它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县(市、区)、本部门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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