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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广场管理暂行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人民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保持人民广场整洁、美观,给广大市民提供优美的游憩场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广场,其范围为:东起市总工会、电影院大门一线;西至人民公园;南至市城建档案馆北向围墙一线;北至大庆路人行道边。

  第三条 人民广场是广大市民进行娱乐、锻炼、休闲等公共活动的场所,广大群众必须自觉维护广场秩序,爱护广场设施,保护广场环境,做文明市民。

  第四条 市园林局为人民广场的主管部门。市人民广场管理处是广场的管理部门,按照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园林局所委托的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人民广场进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 严禁游人、宠物、车辆进入广场草坪,严禁在广场草坪上坐卧,严禁将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扔进广场草坪,严禁游人践踏和攀摘花木。

  第六条 严禁任何人捕猎和伤害广场鸽,游人喂养广场鸽只能使用管理人员提供的食品,不得乱投食物。

  第七条 广场的花岗岩和彩色步道砖铺装地面,是人们游乐活动的主要场所,游人必须爱护和珍惜,保持广场铺装地面整洁、美观。

  第八条 严禁一切机动车辆进入广场铺装地面,非公务车辆不得在广场停靠,各种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带宠物进入广场;不准踢足球;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严禁乱扔果皮、纸屑;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第九条 广场喷泉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时开放,严禁向喷泉内扔废弃物,不得在水池内洗漱,严禁下水池嬉水,严禁破坏喷泉设施。

  第十条 严禁盗窃损坏广场椅、照明灯、喷灌设施、电气设施、护栏、果皮箱、公厕及各种标牌等一切广场附属设施。严禁在广场内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第十一条 严禁在广场及其周围进行规划许可外的一切建设。广场内和周围的建筑物,由业主单位负责其环境卫生,做到外表美观大方、整洁干净,不得有缺损、污垢,严禁从建筑物内向外乱扔垃圾。

  有关部门审批广场范围内的一切广告设置,应征得市园林局同意。

  第十二条 严禁在广场范围内从事看相、卜卦、算命等一切封建迷信活动和一切带赌博性质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摆摊设点,严禁从事射击、唱卡拉ok和露天集邮等一切非公益性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广场管理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相关部门委托的权限内,予以处罚。损失严重、情节恶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广场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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