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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全省民爆物品安全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来,一些地区连续发生了数起严重爆炸事件,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各级政府一定要认真吸取这些严重爆炸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得力措施,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此,省政府决定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认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的有关企业,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和《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2号令),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以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将爆炸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把它作为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保证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切实搞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存在的漏洞,是影响社会稳定和导致不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由省国防科工委牵头,公安部门配合,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立即组织各地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省国防科委要切实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的源头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件、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过程中的公共安全管理、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民用爆炸物品的非法生产和销售活动;各使用民用爆炸品的单位和工地要加强对爆炸物品的保管,严格使用登记;铁路、公路管理部门要严查携带民用爆炸品的人员。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追究哪里的责任。

  三、民用爆炸物品检查工作内容

  (一)是否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和规定。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记录是否完整、真实,管理是否严格。各项设施是否完备、可靠,特别是重点部位的防范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的各种审批、备案及证件是否齐备,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批准手续执行。

  (四)各级公安机关对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手续审批是否合法,备案是否完整,购买资格审查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五)对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是否采取了坚决打击和取缔的措施。

  四、民用爆炸物品检查工作整改措施

  (一)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单位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各项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要限期完善。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器材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三)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国家定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

  (四)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和经营。今后凡发生爆炸伤亡事故的国家定点生产、流通企业,必须停产停业,整改后由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并报经国家国防科工委审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五)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储存、使用中各种审批、备案及证件不齐的,要限期补齐,对不按有关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和严格按批准手续执行的,要对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严肃查处,依法处罚。

  (六)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手续不合法的,应立即终止,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备案不完整的,应立即补充完整;对购买人资格审查不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批。

  五、民用爆炸物品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写出检查材料,于4月10日前报省国防科工委。

  (二)各地市政府在民用爆炸物品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检查报告,于5月1日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防科工委。

  (三)省国防科工委在全省民用爆炸物品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材料,并于5月10日前报省政府。

  20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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