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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整治社会治安秩序的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针。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严打”整治斗争,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尽快改变社会治安面貌,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按照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特作如下通告: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严打”整治斗争的紧迫感,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大造围歼犯罪分子声势,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严打”整治斗争任务,给犯罪分子以致命打击。全市人民要迅速行动起来,积极投身“严打”整治斗争,坚决同各类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大胆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

  三、凡是领导、组织、参加、实施、包庇、纵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等团伙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夺等侵犯财产犯罪、偷税骗税、逃汇骗汇、制贩假币假票证等破坏经济秩序犯罪、制贩毒品、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组织、强迫卖淫、窝赃销赃、聚众赌博等秩序犯罪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并在2001年6月1日前,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顶风作案的,将依法从重惩处。

  四、违法犯罪分子的亲友要积极规劝违法犯罪分子悬崖勒马,尽快投案自首;凡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对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及违法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阻挠他人投案自首、坦白交代或对检举揭发人员报复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六、本通告亦适用于有第三条所列罪行以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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