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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行业协会是由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中间组织,它具有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功能。发展行业协会,是适应入世需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市行业协会存在着数量少、行业代表性差、分布不合理、行政依附性强等问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我市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目标

  发展行业协会,要以企业发展的需要为基点,把握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工作的规律和要求,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政企分开、自主办会,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坚持以培育促发展的方针,通过培育发展新的行业协会,为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调整提供经验和示范;坚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和政府依法管理相结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争取用5年的时间,基本形成行业协会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布局结构,以及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运作机制,初步建立起规范化管理的行业协会体系。

  二、推动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调整

  根据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加大改革调整的力度。现有的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的,要分立单设。把应当属于行业协会的社会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要指导和协助行业协会明确工作定位和转变职能,健全民主决策和选举制度,完善内部组织体制和工作规章。

  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面向全社会的同行业企业,提高行业协会的覆盖面。注意吸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适当放宽入会条件,允许与行业相关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郑同业经济组织入会。同时,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吸引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落户本市,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

  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和行业特点不明确的行业协会,要认真梳理,进行细化;对一些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和行业日趋萎缩的行业协会,要进行归并、重组;对一些不能代表会员利益和缺乏行业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应自行解散,或由政府引导解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一些长期不开展活动,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业协会,应予撤销登记。行业协会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的,要依法清算。

  三、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

  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和市场需求,不断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鼓励和支持在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入世相关领域中,发展和培育一批行业协会,形成有利本市生产力发展和产业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群体。行业协会要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允许不同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同一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自愿参加不同的行业协会。对同一名称的行业协会,本市只设立一个。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

  行业协会是会员的服务机构。通过服务,增强行业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的发展。行业协会是会员的自律组织,通过法律法规、行规来约束制约企业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行业协会是会员的代表,是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有权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健全与政府协商的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也是行业的协调组织,处理与会员有关的商事和其它事务。

  要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要把属于行业协会的服务标准的制定、技能资质的考核及行业自律等社会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和公信证明等工作。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方法。

  五、切实推进政社分开,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

  积极推进政社分开,把政社分开作为发展、改革行业协会的重要切入点,从目前主要由政府发起组建行业协会,改为原则上由企业自发组建。行业协会的领导经选举产生,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政府工作人员不宜担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鼓励行业协会走市场化、企业化的道路,委托行业协会承担的有关行业管理职责,应给予相应的经费;要求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应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行业协会要以企业为依托,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行业协会章程是其基本规范,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健全行业协会选举制度和内部组织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行业协会经费应自理,一般应按民间组织建立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六、构建有利于行业协会规范发展的管理体制

  根据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事务指导和监督,并承担所属行业协会的组织、人事等管理事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共同促进行业协会沿着正确、健康的方面发展,确保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二ΟΟ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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