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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民政、公安、卫生、文化、交通、旅游、铁路、机场、城管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向泉州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及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应当引导或护送其到泉州市救助管理站。

  二、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主动做好告知和引导工作。对其中有强行乞讨、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进行劝阻和教育,并及时向辖区的公安派出所报告。

  三、在市区发现有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由“120”急救中心及时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四、民政、公安、卫生、文化、交通、旅游、铁路、机场、城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在车站、码头、机场、繁华街区、风景旅游区、政府机关和重大活动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积极劝其离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给予。

  五、在公共场所追逐纠缠行人、车辆强行乞讨的,或以卖花、擦车等方式变相乞讨的,应当给予劝戒和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六、占据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和行政机关门口,以坐地写字、卖唱献艺、挂牌跪拜、表演恐怖残忍节目等形式变相乞讨的,应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不听劝离、劝阻,乞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七、对在乞讨过程中公然侮辱他人、寻衅滋事、阻塞交通、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的;以乞讨为名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对组织、利用、胁迫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其他人员进行乞讨并从中牟利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劝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正当渠道寻求社会救助。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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