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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厅、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劳动保障厅、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信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各市要充分认识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要性,将出租汽车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是按照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市长负责制,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领导,协调交通、建设、财政、发展改革(计划)、价格、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质监、环保、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二是各市要合理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三是各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市场准人和退出的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环境。四是各市要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了解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社会稳定。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和措施

  (一)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

  各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交通、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委(计划)、价格、工商等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各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切实降低;对非法转让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

  我区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对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和对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已收取的必须全额退还。具体的清退方案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制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下发全区各地执行。

  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要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合法权利。

  (三)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指导出租汽车企业合理确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合理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司机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由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测定出租汽车每小时营业收入定额标准,依法规定司机的工作时间,并以此计算司机运营收入和成本费用。出租汽车租费标准和计价结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和调整。坚决制止出租汽车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要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四)打击非法运营、无牌无证车辆,建立良好的运输环境。

  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建设、工商等部门,强化对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运营、无牌无证车辆的专项治理行动,整顿出租汽车运输秩序。对未按规定领取有关部门核发的运营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的非法运营行为,必须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切实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各级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出租汽车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使用技术状况达不到规定等级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运输,预防并减少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业主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收费等违法行为。各级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出租汽车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的计量检定工作。

  税务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快推广应用税控计价器工作,以实现“以实纳税、公平合理、信息完整”的目的。

  (六)加快法制建设,建立统一、科学的出租汽车运输管理体系。

  加快我区出租汽车运输的法制建设步伐,将出租汽车运输的发展与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抓紧制订相关配套的出租汽车运输管理规定,形成适应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出租汽车行业全体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各级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行政管理过错追究制度,确保公正、公平地履行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七)各级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出租汽车运输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科学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车辆更新和车型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淘汰老旧车辆,提高科技含量,推广使用GPS等先进技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出租汽车运输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形式,做到责权一致、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积极开展GB/T19001-2000(idt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贯标和认证工作。

  三、清理整顿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确保行业稳定。自治区清理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行下文)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厅,具体负责全区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建设、财政、发展改革、价格、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质监、环保、信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配合交通部门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各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本地的清理整顿方案,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工作分宣传动员、清理整顿、检查验收和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阶段。2005年3月底前,主要是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办发[2004]81号文件,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建立和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阶段为清理整顿阶段。从2005年4月初至4月底,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2005年5月初至5月底,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负责牵头单位要对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于5月20日前报自治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组织检查验收,对没有达到清理整顿目标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自治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于2005年5月底前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国务院及交通部、建设部。

  (三)清理整顿的具体要求。一是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协调联动机制,集中时间和力量抓出成效。二是各市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对因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发现不稳定事件苗头和发生群体性事件,各市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否则,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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