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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公共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已经下发执行,为认真学习宣传《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严格按照《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和要求抓好各项落实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明确规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统一协调下,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各种应急预案和保障方案,研究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研究、宣传培训等工作。今后,凡涉及上述方面的工作及文件、信息,请及时与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联系沟通,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要认真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总结“十五”期间各类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及发生状况、应急救援情形、经验教训、存在问题、改进措施,认真分析汇总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各种突发事件隐患情形及预防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05年10月30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抓紧编制核改各种应急预案和保障方案,预案的编制和核改要遵循联系实际、内容全面、格式规范、逻辑严密、语词简练、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原则。

各盟市、各部门编制的各种应急预案和保障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先行组织审核把关,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和赤峰市的总体应急预案以及自治区各部门的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方案,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分管副主席)审定。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各种应急预案由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定。

已经编制出台的应急预案要对照国家有关部委的部门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按照《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核改,于2005年8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先行组织审核把关;尚未编制应急预案和保障方案的盟市、部门和单位,要尽快编制,并于10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先行组织审核把关。各盟市、各部门和单位编制的各种应急预案和保障方案最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联系人:刘法得 孙保平

联系电话:(0471)3387322 338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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