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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4]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矿以外的所有矿山企业,是我区重要的特色产业之一。我区非煤矿山点多面广,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地(市)、有关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坚持以人为本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为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自治区、地(市)、县应当建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监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名领导、有关部门1~2名领导参加,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协调作用,部署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分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部门监管职责,研究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有一名领导具体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有矿山企业的乡镇,必须有一名领导和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

  二、落实责任,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一)各级政府对其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各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抓好落实。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安全评估、安全培训、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检查、事故调查。

  国土资源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放采矿许可证,依法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案件的查处。

  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其施工企业的采石场、采砂场、采土场的安全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其施工企业的采石场、采砂场、采土场的安全管理;负责河道、湖泊采砂、取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依法对其管理范围的采砂、取土行为进行安全检查,严禁无证采砂取土。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执法监察。

  监察部门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事故责任的行政责任追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许可证前置审批,对没有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核定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以勘探等名义进行矿业开采的超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

  各矿山企业管理部门管人、管事,也要管安全生产。督促所属企业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合格的管理。

  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严禁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

  (三)非煤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是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是企业应当具有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三是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是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其中,企业负责人(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所有特种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监部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五是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六是企业必须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露天开采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由上而下、分层开采,严禁掏采。排土场、尾矿库、选矿场,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七是企业应主动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八是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评估。对评价、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

  九是企业必须有应急救援组织、器材和设备,有切实可行的救援预案并要组织演练。

  (四)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常在生产一线监督指导安全生产,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

  三、突出重点,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各类小矿山、采石场、采砂场、采土场,特别是私营矿山;重点部位包括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采矿场;整治的目标是: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下降,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各级政府对主管区域内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坚决关闭。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取缔没有开采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严厉查处以采代探的违法行为。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认真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建议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切实做到真整真治,绝不能走过场,对取缔或关闭的矿山企业,一定要关死、关住,坚决防止边关边开、关后又开、假关真开等弄虚作假应付清理整顿的现象和行为。对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切实做到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四、强化源头管理,按程序办证,严把矿山企业市场准入关

  国土资源部门严把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关,认真审查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不能颁发许可证。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严格审查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不真实、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能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得出具同意办证的证明。

  办证(照)按以下程序办理:

  对已经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凭采矿许可证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凭以上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方可生产经营。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企业,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和环境影响评价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可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非煤矿山采矿许可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企业可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凭以上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

  五、加大力度,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各新闻媒体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开展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大隐患及时揭露和曝光,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所有从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对新工人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六、加强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检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防护措施、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管理、民用爆破器材、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三违”和事故隐患等。检查要把精力放在隐患整改上,真正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责任到人,整改到位,隐患消除。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力配合,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各县、乡政府应认真检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县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1次;乡镇每月检查1次。

  非煤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坑口(车间)每月至少检查1次。

  七、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强化责任追究

  对发生的非煤矿山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监管环节上,由于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的企业,应依法处罚,不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默许非法开采、以采代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证中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对其施工企业的采石场、采砂场、采土场管理不力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公安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的民用爆破器材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落实经济措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一)认真落实非煤矿山事故的经济责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伤亡事故经济赔偿的规定,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二)加大非煤矿山安全投入的提取。非煤矿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3%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三)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落实主体责任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处罚。对发生事故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处罚。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5年8月16日

  附: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5年8月16日)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4]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危险化学品是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西藏自治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是制氧站(厂)、乙炔站(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是加油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主要是石油储备库(站)、液化石油气储备库(站)。这些单位普遍存在着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事故隐患较多,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各地(市)必须建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商务、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监察、教育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名领导、相关部门1~2名领导参加,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定期总结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二、明确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对其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和安全技术培训、安全评估;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事故调查处理。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建筑物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设备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证发放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设备产品质量的许可管理;负责气瓶充装许可发证和气瓶充装安全管理人员、充装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以及日常的执法检查等工作。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负责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六)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对其监督检查。

  (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部门的批准、许可证书,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九)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十)气象部门负责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检测,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进行监督,对气象探测所用仪器的化学制氢(含电解水制氢)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及监督管理。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燃气企业审批及监督管理;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用地选址规划审批。

  (十三)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爱委会以及工商、公安部门,负责农药和杀鼠剂的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十四)地勘部门负责所属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学校等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严禁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

  三、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危险化学品单位标准化建设

  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按下列要求加强质量标准化建设。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防范措施。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从业人员、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七)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八)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九)对其重大危险源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十)有应急救援组织、器材和设备,有切实可行的救援预案。

  四、突出重点,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单位专项整治

  按照“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的要求,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市)对以下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经安全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有重大事故隐患的。上述五类企业整改结束后,要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检查验收,经认定符合条件后才能恢复生产。对以下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关闭: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的;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五、加强源头管理,按程序办证,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关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严格审查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不真实、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能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出具同意办证的证明,认真摸清乙类危险化学品底数,按规定颁发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证。对各地(市)所辖县申请开办加油站的申报材料,自治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全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严格把关。对路途遥远的拟建加油站,可以委托地(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到实地勘察,将勘察结果向自治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决定是否批准建立加油站。对已办理了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企业还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新设立的成品油企业,企业应先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城市燃气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城市燃气的经营许可。对已办理了经营许可的企业,企业还必须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爱委会和工商部门严格农药和杀鼠剂经营许可审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还必须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方可生产经营。

  六、强化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安全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新闻媒介要高度关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及时曝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安全行为,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营造良好氛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全面提高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和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水平。

  (二)加强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认真检查制度建立、责任制落实、安全培训、安全投入、隐患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各危险化学品单位对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狠抓落实。

  (三)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强化责任追究

  认真查处那些无视国家法令政令和危险化学品行业法规,乱批乱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未经资质认定而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造成的事故;那些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事故隐患不治理,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那些行政管理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严重失职造成的事故。对发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和经营单位分别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2%和1%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主要用于生产设备检验(安装检验和定期检验)、安全设备设施购置、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治理、劳动保护用品等安全投入。

  (五)依法行政,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制度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力,安全投入不足,从业人员未能依法培训,违章操作等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单位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停业整顿,直至对所发证照予以吊销。发生事故的,必须依法处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严把审核关,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程序和规定,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对申领在道路上运输的单位必须到运输目的地,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运输通行证;发证机关要严格审查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启运前要对驾驶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时间按规定程序向沿途各地公安机关通报。运输活动结束后,托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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