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昨天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将自2006年3月起施行。由于治安管理处罚制度涉及社会生活多个领域,与普通民众关系非常密切,因此受到广大市民的极大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这次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符合中国国情,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也符合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有利于防止侵犯公民权利。
不满18岁初犯不拘留
新法第21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作拘留处罚的范围作出了界定,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依照该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淫秽信息骚扰可拘留
按照新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都在以上处罚范围之列。
宠物扰人最高罚一千
喜欢放养宠物的市民要留意了,新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强行乞讨可拘留5天
街头遭遇强行乞讨是让许多市民感到厌烦的事。昨日通过的新法第41条对此种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同时,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新法第40条还规定,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要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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