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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卖淫案”:行政执法监督的缺失不容忽视
www.110.com 2010-07-20 16:38

  历史似乎总是惊人的相似。据有限的新闻资料,2001年2月8日,陕西省泾阳县发生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曾轰动一时;2001年11月17日,山东省东营市发生打工的日照女孩张旦“处女卖淫案”;2002年3月17日,河南省新安县发生晓梅“处女卖淫案”;2002年8月20日,河北省行唐县发生吴小玲“处女卖淫案”;2003年3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发生22岁女青年金磊“处女卖淫案”;2003年9月12日,河南省郸城县发生23岁张翠英“处女卖淫案”……让人唏嘘的是,在这些层出不穷的“处女卖淫案”中,蒙冤女孩们最终得以洗刷屈辱、还得清白的,莫不是一纸“处女膜完好”的医学证明。

  从陕西麻旦旦到昆明小姐妹刘芳芳、刘莉莉,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一次又一次上演荒唐的“处女卖淫案”。这些同样的冤案重复出现,必然有其值得让人深思之处。在探寻为什么会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的缘由时,人们不竟要问,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到底怎么啦?难道就没有谁或哪个部门对此类案件暴露出来的权力滥用担负起监督的职责?

  众所周知,我国公安机关是既拥有刑事侦查权又拥有治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具有的和刑事侦查两类职能,均与老百姓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戚戚相关。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之一,承担了大量治安、交通、消防、户政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这些行政管理职权的适用,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联系十分密切。公安行政执法的内容、形式、程序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但是长期以来,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孟德斯鸠在其著名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十分明确的表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认识还存在误区,“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依然存在。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对凌驾在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尤其是越来越庞大的行政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显得日益重要。在现代中国,这个“界限”是由法律来规范的。我国早在1999年就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2004年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行政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国家正在积极推进行政法治化的进程,不断总结行政管理的经验和规律,制定和完善行政法律体系,力图把行政管理活动最大限度地纳入法治轨道,尽可能以法律规范来约束行政行为。

  权力缺少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笔者认为,要彻底杜绝诸如“处女卖淫案”,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最为关键的就是要对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监督。而对公安行政执法的监督,如果单纯监督其执法结果(如收费及罚款的数量),是无法收到实效的。被监督的公安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行为的整个过程,存在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可能,应被纳入监督的视野范围并作为监督的重中之重。要知道,如果过程违法,结果也不会有公正可言,“毒树之果”非果矣。除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或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外,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应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和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说到监督,不得不提到被宪法赋予了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翻遍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才能实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这是一种单一的、缺乏操作性的事后监督,检察机关对面大量广的行政执法活动难以实现监督权),以及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立案侦查实现监督,其它的法律规定几乎是空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这无疑对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赋予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拥有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独立国家权力。为了使国家的行政法律法规能够统一正确实施,在监督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就应当担负和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这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是其法定职责所在,也是为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

  监督是根据一定的行为标准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出现偏差,并通过一定的措施和办法予以纠正,使之回复到准确的、正常的状态。任何监督的目的都在于给被监督者施加一种控制力量,以促使被监督者向着监督者认为正确的方向运行。审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如何行使监督权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检查、调查权,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也没有严格的程序,似乎检察权对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的开展面临重重困难。

  但是,出于维护国家行政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目的,保障公安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在预定的范围和既定的轨道上运行,迫切需要在公安行政执法领域建立监督制度。而要达到行政执法监督的目标,不仅在执法监督的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而且要通过行政法律规范来确保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实施。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才是解决对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不力的根本方法。国家或地方人大应尽快完善立法,尽早制定、完善有关落实检察权监督行政执法权实施的具体法律法规。根据“公权无法律授权不可为”的司法准则,只有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才真正有法可依,才不再仅仅是依靠党委、政府建立的联系或者协商制度来完成任务,检察机关才能在第一时间内及时监督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纠正或预防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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