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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文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www.110.com 2010-07-20 16:38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如何对行政权力实施有效的法制监督,已经越来越为重要。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一靠自觉,二靠监督。实施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对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通过近年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开展情况的总结分析,探讨增强文化市场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能力,提高依法行政,科学监管社会主义文化市场能力的一些思路。

  一、开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基本情况

  (一)、开展监督的主体形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包括:(1)人大的权力监督;(2)政协的民主监督;(3)审计、监察、政府法制部门的专门监督;(4)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5)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以上众多监督从主体上分析,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从层次上分析,可分为上级对下级层级监督和同级间相互监督;从时间上分析,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二)开展监督的依据范围

  目前文化行政部门开展行政监督的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人大、政协、其他专门机关实施监督的依据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章程》、《审计法》、《行政监察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新闻舆论监督与人民群众社会监督的依据是《宪法》。

  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1)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执行情况;(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3)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4)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5)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6)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三)、开展监督的方法途径

  根据法规的规定和各监督主体的职权,执法监督方法各有不同,人大的监督方法有听取同级政府的工作报告、质询、个案监督、执法检查、执法评议、人大代表的议案等等;政协的监督方法有例会协商、调研视察、提案、民主评议等;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主要有侦查监督抗诉等;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方法有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方法有控告、申诉、举报、反映等。

  近几年来,一系列的执法监督活动,实现了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及罚没财物的处置等行政行为,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全领域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督,系统内外监督并举的全方位监督。

  一是开展内部监督。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做到局有法制机构,科有法制人员,通过日常核审、听证,达到案案有案审的目标,及时发现并纠正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明确执法依据和职责,用制度规范行政执法,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把关,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质量进行集中评审,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功能;每年开展一次执法监督,确定执法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群众有反映或有所暴露的敏感问题作为监督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提出纠正完善措施,对法律贯彻实施情况、内部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专题检查,全面行使监督职能,落实监督内容,提高监督效果。二是接受外部监督。首先,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经常邀请政协委员来我局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的民主评议,这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员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探索性实践,通过提出带有普遍性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促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不断深化和发展。其次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认真做好应诉工作,树立行政权接受司法权监督的理念,使行政执法行为与司法审查标准接轨。认真吸收分析法院的意见和建议,规范执法程序,请人民法院行政庭给执法人员上课并到执法现场指导。认真做好复议工作,接受政府法制部门的层级监督,紧紧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全法性和合理性,从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各方面进行把关,对存在的违法或不当之处及时纠正。

  上述一系列执法监督活动的开展,有力促进了文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的提高,规范了行政执法能力,提高了行政执法行为的质量。

  二、目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弱化

  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处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线,加之行政执法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专门监督机关(人大、检察机关等)的监督往往滞后,无法及时有效地制约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使,导致监督权威实际上的弱化。

  人大主动监督意识不够强,从支持配合方面考虑多,监督制约方面考虑少,使执法监督处于被动局面。人大享有质询权、议案权,实际启动个案质询程序的很少,而议案的刚性不强,监督的作用不大,且议案与质询不能很好衔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其地位、作用又逊于人大的法律监督,如何监督处于探索阶段。总的来说,监督尚未步入正轨,力度不大,刚性不强,建议成分较大。

  法院的监督只是一种被动监督,即“不告不理”。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如果不起诉行政机关,法院监督无法启动。检察机关虽然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存在依据不明、任务不清、难以介入的问题。

  (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虚化

  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自身法律素质不高,影响层级监督工作的开展;二是行政复议制度重要性认识不够,影响层级监督的作用;三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追究不到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这种制度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未收到实际效果;四是法制工作机构建议薄弱,监督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五是行政透明度低,容易形成“上级不好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监督死角。

  而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由于存在体制缺陷,手段滞后等原因,难免出现“虚监”、“弱监”等状况。

  (三)人民群众的监督淡化

  虽然宪法及其他法律都规定了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必须接受公民的监督,但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简单,使得公民的这项监督权难以落实。监督渠道不畅,致使许多情况下想监督,不知如何监督,有的举报控告在一番公文履行后,又回到被控单位手中,多数群众又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有一些被处罚的当事人因摄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威,不敢向专门监督机关举报,还有一些当事人因缺乏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虽然目前各行政执法机关都聘请了义务监督员,帮助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挥了不小作用,但监督工作的主动权不在监督员手中,应景的多,执法单位需要时监督员才“有权”监督,平时很少主动开展监督,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督员队伍中还存在被“同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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