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有色金属工业系统的专利管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专利管理处设在总公司科技部。该处系有色金属工业系统的专利管理机关,并受理应由主管部门承办的专利事项。具有执法和管理的双重职能。
第三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各地区公司(以下简称各地区公司)都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专利工作,并由地区公司归口管理本地区各有色金属工业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具有承上启下的职能。所在地没有地区公司的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由总公司直接管理。
第四条 各地区公司要切实做好专利管理和专利法、专利基本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建立、审批、备案、组织管理和业务活动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第十号公告《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专利局国专发法字(1986)第129号《关于专利代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贯彻执行。
第六条 总公司系统各专利代理机构应在总公司专利管理处领导下工作,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设有地区公司的,由该地区公司代管。各专利代理机构要主动与所在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密切关系。
第七条 各专利代理机构可依各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工作章程和收费办法等,报总公司科技部审核,由地区公司代管的专利代理机构,由该地区公司审核,报总公司科技部备案。
第八条 各专利代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专利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
第九条 有色金属工业系统各单位的专利代理人应在一个专利代理机构内任职或兼职。专利代理人应严格依法办事,对违背法律规定的委托应予拒绝,各单位要支持专利代理人的工作。
第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均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专利工作,并应安排适当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组织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都要重视专利开发工作,对发明创造项目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申请的时机、国别等问题,要通盘考虑,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凡符合专利法要求又需要得到专利保护的,都要及时提出专利申请。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后,需要向外国申专利的,应按中国专利局(85)国专发法字第135号文《关于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办法》规定执行。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问题,应按中国专利局(86)国专发法字第13号文《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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