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但是相关立法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仅就侵犯商业秘密罪诉讼中的证据认定和重大损失的计算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商业秘密罪 举证难 权威鉴定 重大损失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有效保护权利人、鼓励智力成果开发创造的重要手段。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其法律保护尤为重要。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行为,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1997年《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商业秘密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量刑幅度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以前还属陌生的商业秘密已成为司法保护的新热点。
一、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均采用了这一定义。简言之,我国的商业秘密就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所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而经营信息主要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等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两个必备要件,两者缺一不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商业秘密以及重大损失如何计算是认定犯罪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刑法虽然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有关商业秘密如何认定以及重大损失如何计算的相关司法解释滞后,缺乏比较系统、科学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诉讼中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表现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权威鉴定,损失该如何计算等等,是依法追究商业秘密侵权人刑事责任必须解决的问题。
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犯罪的证据认定是刑事审判中的难点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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