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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受保护的条件
www.110.com 2010-07-05 15:08

    特 殊标志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该标志使用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第二,该项公益活动的级别必须是全国性和国际性的;第三,还必须 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标志不属于特殊标志,无法获得特别法的保护,只能寻求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中央电视台“心连心”全国义 演的标志就属于特殊标志,而某位歌星演唱会使用的标志就不符合保护条件。另外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 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的保护,也参照该条例的规定施行,中国奥委会、世博办的中英文名称、使用的标志就可据此予以保护。

    受保护的标志包括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与商标法一样,某些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例如国旗、国徽、“红十字”、  “红新月”的名称等;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如使用反面公众人物的头像作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如丑化少数民族形象的标志;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如单一的图形、通用的名称等;或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这是法律概括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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