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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软件著作权巨额索赔案——万古汇力诉
www.110.com 2010-09-14 15:07

 

  因发现侵权销售自己研发的人力资源软件,北京万古汇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万古汇力公司)将上海西科姆电子安全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西科姆公司)、西科姆(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西科姆中国公司)、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中智合作公司)3被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索赔1900万元之巨。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万古汇力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所控侵权事实,因此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证人举报侵权行为

  “早在2008年,万古汇力公司就中智合作公司在对外薪资计算服务中非法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而提起诉讼。”万古汇力公司总裁鲍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智合作公司将万古汇力公司拥有版权的软件产品eHR-soft2000更名为CIIC-HRMS软件并制作了相应的软件安装盘,篡改了安装说明书等。但是由于中智合作公司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万古汇力公司无法找到直接的侵权销售证据,因此,当时一审审理此案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仅仅认定中智合作公司存在侵权使用行为。

  鲍鹏表示,2009年,通过相关证人的举报,万古汇力公司发现上海西科姆公司在其人力资源管理中使用了万古汇力的软件系统。于是将上海西科姆公司、西科姆中国公司告上法庭。因为万古汇力公司从未向上海西科姆公司销售或授权过该软件系统,鲍鹏认为,上海西科姆公司不应该拥有该软件的使用权。

  2009年7月,浦东法院经万古汇力公司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扣押了上海西科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工作电脑。经查发现该电脑硬盘中存有CIIC-HRMS的软件安装盘,安装说明书、以及CIIC-HRMS人力资源系统操作说明书。上海西科姆公司随后出向法院出示了该软件的购买合同、付款发票、软件功能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依据上述材料,万古汇力公司才再次将中智合作公司追加为被告。

  万古汇力公司认为,中智合作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复制、修改eHR-Soft2000软件并非法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西科姆中国公司、上海西科姆公司擅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故请求法院判令中智合作公司、西科姆中国公司和上海西科姆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eHR-Soft2000软件著作权的侵害,中智合作公司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万元,西科姆中国公司和上海西科姆公司依法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未向西科姆出售侵权软件

  “中智合作公司没有向被告上海西科姆公司和西科姆中国公司出售过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软件,向该两家公司提供的是中智合作公司自己开发的CIIC-HRMS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软件。”庭审时,中智合作公司表示,在另案中虽曾确认中智合作公司对原告的软件进行过更名,但不能以此推断所有的CIIC-HRMS软件就都是原告万古汇力公司的软件;在签订买卖协议前后,中智合作公司在演示过程中将与万古汇力公司软件一致的产品植入到上海西科姆公司的电脑里,也就是浦东法院保全到的内容,但证据保全电脑内的文件显示并不是一个已安装且正在使用的软件,而且万古汇力公司曾就涉案软件的侵权事宜以中智合作公司为被告提起过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双方最终于2009年2月达成和解,中智合作公司向上海西科姆公司演示软件已经在上述案件的调解协议中予以解决;万古汇力公司请求判令中智合作公司赔偿1800万元没有任何依据。

  上海西科姆公司、西科姆中国公司表示,其所购买和使用的是中智合作公司的CIIC-HRMS软件,并已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而且该软件只在上海西科姆公司使用;其从未接触过原告的软件,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所使用之软件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收到起诉状后其也积极与中智合作公司交涉,要求中智合作公司删除有侵权可能的软件,因此,两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浦东法院证据保全到的软件是中智合作公司为了演示而植入被告上海西科姆公司电脑里的,该软件从来没有使用过;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不合理,缺乏证据和计算依据。

  “目前该案尚未有终审结果,不便发表任何评论。”中智合作公司代理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原告诉请一审遭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万古汇力公司已明确上海西科姆公司目前使用的B/S版软件(升级版CI睮C-HRMS)与其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无关,因此,上海西科姆公司在软件升级前所使用的C/S版CIIC-HRMS(证据保全中的版本)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软件是否属于侵犯原告eHR-Soft2000软件著作权的产品,以及3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则成为本案审理的重点。一方面,中智合作公司认可所涉软件与万古汇力公司的eHR-Soft2000软件一致,但保全到的文件只是一个安装程序,并不能反映证据保全当时上海西科姆公司正在使用软件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上海西科姆公司目前正在使用的B/S版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安装时间在2008年底左右,正常情况下,软件升级后,能实现相同功能的旧版软件将不再使用,因此,万古汇力公司有关升级前的C/S版一直使用至今的主张尚缺乏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万古汇力公司在本案中要求判令3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900万在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索赔额称得上是很多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顾问宋哲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著作权对软件的保护有限,软件著作权人必须采取多种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除了软件著作权保护,还可以采取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建立起完备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证据保全硬盘中还有一个‘CIIC-HRMS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操作说明书’,里面包含大量系统的抓图和操作说明,与万古汇力公司当时的操作说明完全一致。当展示给上海西科姆公司的系统操作人员看的时候,其员工当即确认与其在2008年底前使用的系统一致。”一审后,鲍鹏表示,这是非常重要的细节,足以证明中智合作公司侵权销售万古汇力公司的软件,但这一点在一审判决中并未做任何说明。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万古汇力公司已经提起上诉。(记者 胡嫚)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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