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公布
www.110.com 2010-09-14 15:20
3月1日起,北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有法可依”。昨日(13日),市政府公布了《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如不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最高可罚3万元。
办法规定,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应当包括: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办法还指出,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由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展出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在国际或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等情况之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
对于没有按规定履行责任的主办方,办法规定,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如不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协调解决侵权纠纷;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没在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应当包括: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办法还指出,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由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展出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在国际或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等情况之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
对于没有按规定履行责任的主办方,办法规定,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如不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协调解决侵权纠纷;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没在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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