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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携带超量“A货”出境将被没收并罚款
www.110.com 2010-09-14 15:30

  今后,个人携带或邮寄侵权物品进出境时,如果超过合理自用数量,不仅货物将被没收,海关还会对其处以最高相当于货值30%的罚款。近日,海关总署首次对《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作出解读,修改后的新条例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看来以后不能往海外寄‘A货’了。”刚刚工作不久的白小姐说,在英国上学的几位同学曾经让她帮忙在国内网购些仿冒名牌首饰、手表之类的产品寄去英国。“还好没有答应,不然就会被罚惨了。”

  据海关相关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从今年4月1日就已生效。根据其中相关规定,海关有权对被扣留的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主要根据被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实际状况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是否侵权的认定。

  海关负责人表示,规定中的“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为“合理数量”。 

  “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能接触到的较为知名的品牌,大部分都在中国海关进行了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海关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截至2009年底,在中国海关核准备案的知识产权合计18564项。其中,在12227项商标权中,约7500项属于外国权利人。

  记者从海关总署获悉,在各口岸中,北京是查扣侵权货物较为集中的口岸之一。目前,在海关查获的侵权物资中,出口货物占了绝大多数,价值总额在99%以上。

  据了解,欧美“大牌”一向是被仿冒商品侵权的“重灾区”,不过近年来随着中国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知名度日益提高,海关查获“山寨”中国品牌商品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记者 沈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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