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
www.110.com 2010-09-15 17:09
(1994年6月29日)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对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或者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严格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
-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
-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
-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