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法 >
关于开展2006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
www.110.com 2010-09-15 17:21

发文单位:国家专利局

发布日期:2006-8-3

执行日期:2006-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防专利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号)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开展2006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关于年检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以及国防专利局应当于2006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完成2006年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审核工作,并将年检结果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条件和情况,制定本辖区2006年度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的实施方案和程序。

  二、核实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符合《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年检的主要目的。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认真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应当核实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作出年检合格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并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与《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一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分批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并在因特网上发布,其具体步骤为:

  (一)对2006年10月31日之前年检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1月30日之前予以发布。

  (二)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要限期改正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国防专利局应当在2006年12月31日前核实其是否已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并将结果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 31日之前向社会发布其中通过年检和未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以及撤销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单。

  除上述两次公告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针对个别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论向社会发布公告。

  对年检不合格和未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严格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停止办理其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年检撤销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尽职尽责地完成各类委托,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各种事项。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违法违规的行为,我局将按照《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四、其他具体事项:

  (一)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在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参加2006年年检。

  (二)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核实可以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网址上公布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名单。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人数和姓名应当与我局公布的信息一致。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发布年检结论时,将一并发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统计的各专利代理机构2005年度代理专利申请案件的数量。

  (四)《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财务的内容纳入到《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中,本次年检可以不要求专利代理机构提交其他财务报表。

  (五)年检期间(9月1日至10月31日)暂停受理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手续和新设机构的申请手续。对于2006年8月31日之前已正式办理解聘手续的人员不受此限。

  (六)香港地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直接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 芸

  电 话:62083620

  附件:1.2006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

     2.2006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3.2006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

  二○○六年八月三日

国家专利局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