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北京奥申委 国家体委 国家专利局
文 号:工商法字[1992]第66号
发布日期:1992-4-4
执行日期:1992-4-4
失效日期:1998-12-03
为了切实加强对北京2000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以下简称“奥申委”)会徽标志的保护,保证会徽的严肃性,特作如下规定:
一、奥申委会徽由“北京”二字绘成天坛祈年殿图案与奥林匹克五环和文字“BEIJING2000北京”组成。会徽标志所有权属奥申委。
二、除新闻宣传外,凡需使用奥申委会徽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奥申委提出申请,经奥申委批准并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者,不得使用奥申委会徽标志。
三、《标志使用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四、使用奥申委会徽标志时,应保持其形象完整、准确,不得改动。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奥申委会徽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申请专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擅自在商品上或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奥申委会徽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标志使用许可证》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收缴其《标志使用许可证》,并没收非法所得,对转让者或许可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凡私自伪造《标志使用许可证》者,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凡使用奥申委会徽形象不完整、不准确或改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持有《标志使用许可证》的,可收缴其《标志使用许可证》。
七、奥申委确定的吉祥物等其它标志一经公布,均参照本规定严加保护。
八、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奥申委及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局 北京奥申委 国家体委 国家专利局相关文章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
-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
-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国家科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以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合伙企业设立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公司以全权代理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查处庄园、果园“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交通工具等运动物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