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版权局
发布日期:2006-6-27
执行日期:2006-6-27
各市版权局:
软件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地位。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计算机预装领域的盗版活动,维护和规范计算机市场和软件市场秩序,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以及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联产(2006)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预装计算机软件专项行动的通知》(国权(2006)19号),部署自2006年6月至8月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非法预装计算机软件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国家版权局的部署,现对全省开展打击非法预装计算机软件专项行动作出如下安排。
一、行动目标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计算机生产、销售等领域未经授权预装软件的非法行为,积极规范生产、销售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行为,构建计算机软件市场的良好秩序。同时,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对重大案件的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打击软件预装领域盗版活动的强大声势。
二、工作重点和安排
(一)检查计算机生产企业。有计算机生产企业的市版权局要对本辖区内的计算机生产企业进行摸底调查,重点检查各类品牌机生产企业。对于在生产的计算机中预装盗版软件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二)检查计算机销售市场,重点治理大型计算机商城。各市版权局要对本辖区内各类计算机批发商、零售商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市驻地的各类通过出租柜台/摊位组装、批售计算机的大型计算机商城。对于柜台/摊位组装、批售的计算机预装盗版软件的,要依法对柜台/摊位的承租商给予严厉处罚。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市版权局要积极探索加强软件预装领域日常监管的有效模式。版权行政部门可以与计算机商城管理方签订责任书,建立责任制,要求计算机商城管理方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制止柜台/摊位组装、批售预装盗版软件或未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的行为。对于计算机商城管理方未尽管理义务的,可依法责令计算机商城管理方对柜台/摊位组装、批售的计算机预装盗版软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各市版权局可以积极推动操作系统软件提供商与计算机生产、销售商之间加强合作,建立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有效机制。
(四)强化宣传,扩大影响。各市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多角度地对专项行动进行宣传报道。要通过对大案要案的曝光,增强对违法分子的震慑力。同时,在全社会形成抵制和打击预装领域盗版活动的良好氛围。
(五)专项行动期间,省版权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市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于成效突出的将报请国家版权局给予表彰。
请各市根据本地区情况,认真组织部署本辖区内的专项行动,并着重抓好重点城市及重点部位的工作。请各市于2006年8月20日前向省版权局上报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及专项行动统计表。报告内容包括当地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部署情况、取得的成效、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
山东省版权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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