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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www.110.com 2010-09-15 17:25


正文: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

工商标字[2004]第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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