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印制审批取消后做好商标印制管理工作
www.110.com 2010-09-15 17:25
正文: 关于商标印制审批取消后做好商标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3]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分别取消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设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核准”和“印制商标单位审批”项目。为做好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商标印制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印制管理工作中,应继续加强对商标印制行业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上述两个文件发布后,原已核发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和《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以下简称“两证”)自然失效。
“两证”取消后,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商标标识印刷”企业或者增加“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经核准登记注册,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或“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印制违法行为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予以定性处理。
(一)对未经许可、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三)项所述行为。
(三)印刷明知或应知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引起公众误认的商标标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五)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四)除《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外,违反该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的,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转变职能,改变监管方式,把商标印制监管工作的重心由资格审核转变到行为监管上来,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加大对商标印制企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印制商标标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商标印制行业的正常秩序。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研究商标印制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上一篇:关于执行《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为什么要公布发明专利申请?
相关文章
- ·关于做好三门县当前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工作
- ·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城镇 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工作的
- ·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 ·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 ·黑龙江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审批与管理工作的
- ·南阳市卧龙区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
- ·财政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
- ·农业部关于加强杀鼠剂产品标签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 ·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 ·关于进一步抓好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口合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