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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特征新论
www.110.com 2010-07-05 13:38

  作者: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江滢 郑友德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之比较,论述了知识产权的四方面特征,即:客体的无形性、相对垄断性、法律效力在时空上的有限性及权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科学技术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以及经营标识和工商业业绩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关于其特征,学者们有诸多论述,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唯一特性是客体的无形性;有的学者将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客体的非物质性;还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权利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特征是在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比较中凸显出来的,本文拟从这两种权利的比较入手,将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客体的无形性

  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最本质特征,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根本区别所在,下述知识产权的特征――相对垄断性、法律效力在时空上的有限性和权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从某种程度上说皆根源于此。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它通常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一种信息。这种信息处于“专有领域”,它能够使专有权人获得某种合法的市场垄断权,并凭借这种权利获取经济利益和阻止他人与自己展开竞争。当代西方学者将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与知识财产。他们认为智力劳动的创造物之所以称为“知识”财产,在于该项财产与各种信息有关。人们将这些信息与有形载体相结合,并同时在不同地方进行大量复制,知识财产并不包含在上述复制中,而是体现在复制品所反映出的信息之中。有学者甚至提出“把知识产权看作信息权可能会更好,随着社会的发展,主张权利分为三类正日渐必要:物权、债权和信息权”。

  缘何认为知识产品的本质是一种信息?从知识产权的各类客体来具体分析。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这些发明创造无论是作为一种“新的技术方案”还是“新设计”,向公众传达的都是一种信息,社会公众可依据这些信息来实施专利。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者意欲通过作品向人们表达自己的某种思想和情感。日本著作权法将作品定义为“文学、科学、艺术或音乐领域内,思想或情感创造性表达的产物”;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给“作品”下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可见,作品的实质依然是信息。商标作为商标权的客体,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它向社会公众传递诸如商品的制造者、产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方面的信息,消费者往往凭借商标做出适合于自己的选择,生产者则依靠商标将自己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数据库,尤其是电子数据库则更可说是信息的集大成者,美国1999年10月的H.R.354法案将数据库定义为“信息集合体”,即“被收集和组织起来,从分散变为集中在某个供人们访问的处所或来源的信息,上述信息包括事实、数据、版权作品或任何其他能被系统地收集和组织的无形材料”。至于商业秘密就更可以说是一种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明确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作为知识产品本质的信息,其根本特征是无形性,“它并不是以诸如土地、空气、野生动物的形式存在……这种财产,从最严格的意义上说,是一种创造”,这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物权客体有体物。日本学者纹谷畅男将知识产权的客体定义为“无形的发明、创造、思想的表达或顾客吸引力这类非有体物以及智力活动成果”。正是由于这种无形性,使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二者在客体上存在显著区别:

  其一,有形财产权的客体与载体是相统一的,而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载体是相分离的,知识产品必须通过一定的、有形的物质载体才能得以体现,且这种物质载体的形式并不是唯一的。例如,可以将一部作品固定在胶片上以电影形式放映,也可将其写入书本中以文字形式出版。“从传统的文字、音乐、照片、广播、电影等著作物的商业交易中,可以发现其交易的对象并非著作物本身……著作物虽然在形式上以书籍、唱盘、胶片等有体物为化身进行交易,实际上是从价值的观点来看处于主体地位的著作物内涵的交易,在法律上利用了处于从属地位的有体物的交易形态。”那么,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有形载体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呢?有学者引入了“抽象物”这一概念来描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物是构成有形物的同一性所必需的核心结构,这种核心结构成为观察者们在两个特定的有形物之间进行同一性判断的基础;法律人士们利用这种核心结构来决定完全不可比较的有形物之间是否相同或相似,亦或彼此类似。”

  其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所赖以依附的有形载体可以被复制和仿造,知识产权人只对若干有形载体中所反映出的同一信息享有专有权;然而对于有形财产权的客体而言,即使出现了完全一样的两个有形物体,该两物之上存在的亦是两个独立的物权。

  其三,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同一知识产品可以被若干多个主体同时使用,且这种使用不会像有体物那样发生有形损耗,也不会由于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的灭失,“信息对某个人的供给并不会减少另一个人可获得的信息供给量,用经济学术语来说,信息在消费量方面具有非竞争性的特征”。知识产品的存在仅会因期间产生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之别。

  二、相对垄断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与有形财产权人对客观物的自然占有不同,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占有是一种人为的法定垄断权。

  (一)知识产权垄断性的经济学分析

  在知识产品上界定产权源于经济学家关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理论。经济学家依据物品的消费和使用状态即物品是否具有排他性,将物品分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与俱乐部物品(该类物品不属本文探讨的范畴)。私人物品是指在消费或使用上具有个人排他性的物品,它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只能由某一特定主体使用;公共物品是指在消费或使用上不具有个人排他性的物品,也就是说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或排斥他人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公共物品的自然属性或技术属性意味着要排他的费用是高昂的。知识产品的无形性、易逝性特征和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决定了它属于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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