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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www.110.com 2010-07-22 10:38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财产保全后提起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驳回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提交以下证据和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请诉前财产保全起诉期限

  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可以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起诉。

  有管辖权的法院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申请人向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起诉的,财产保全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29号)的规定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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