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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人数诉前财产保全
www.110.com 2010-07-22 10:38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未明确申请人可以向哪一个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如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之后为了衔接好诉前财产保全与当事人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又相继在两个司法解释即法释(1998)5号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复和法释(1998)29号《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当事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两《批复》均明确指出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并非一定是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但两《批复》与《意见》、《若干规定》一样,把诉前财产保全的受理法院与受诉法院之间规定的不够清晰。

  《意见》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是基于民诉法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立法本意。该民事强制措施是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而依法采取的。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诉前财产保全从时间、地点上都能迅速到位。如果我们充分理解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意义就不难理解最高法院为何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但诉前财产保全与法院对案件管辖权无必然的联系。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仍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管辖问题中所作出的司法解释来确定。《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其本意是为了统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法院,但该条第二款的内容会让人以为是有关管辖的规定,容易引起误解。最高法院与其试图通过《若干规定》和两个《批复》来加以澄清,倒不如尽快对《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作出修改,删除“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这一段,只要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即可。在以后我国民诉法修改时,直接在诉前财产保全的有关条文中加入“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意见》的规定,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只能是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但《意见》中关于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引发了诉讼法律程序上的混乱。事实上,财产所在地法院可能不止一家,且与受诉法院时有不一致。《意见》如此规定,使人当然地理解为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的同时就获得了诉讼管辖权,致使一些法院对案件本无管辖权却因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而不当取得了诉讼管辖权,从而陷入了对诉前财产保全的受理法院与受诉管辖法院混同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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