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 > 先予执行 >
先予执行的条件
www.110.com 2010-07-22 10:39

  先予执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适用先予执行限于给付之诉,但不是所有给付之诉都可以适用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措施有利于法院及时而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 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是否急需,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不明确不适用先予执行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