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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将具有法律约束力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导言: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人民调解法草案(下称草案)备受关注。

  ▲▲人民调解法草案

  记者获悉,基层法院立案前,调解可先介入;调解员“谋私”可被罢免或解聘;调解协议将具有法律约束力等成为该草案的亮点。为此,记者昨天采访了参与草案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和相关人士。

  ●调解经费 由政府支持

  条文 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必要的支持。

  解读 降低成本 避免打官司花钱

  这是最高法力推的,也就是所谓的“大调解”来解决问题,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是不能向调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的。这就降低了被调解对象的成本,以便让双方更好地接受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因为走诉讼的路子是要花钱的。

  专门的“调解经费”,这是以前从来没有过的,人民调解法草案里对这一项有明确的要求,这就为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了经费上的支持,也提高了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调解委员会的后顾之忧。

  ●调解员“谋私”可被罢免或解聘

  条文 草案的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员收取财物或者取得其他利益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解读 规范调解员草案细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认为,中国人解决纠纷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调解,而且调解有一个好处,调解员来调解让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会避免许多后遗症。可是审判后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法官判决以后必须按照判决来执行。但这必须要求调解员业务能力强,有统一的管理,如建立奖罚制度。

  以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而人民调解法草案将其进一步作了细化。这有利于调解员更加公正客观地为双方当事人服务。

  ●调解协议 具有法律约束力

  条文 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解读 调解法律效力 还有争议

  朱景文认为,人民调解法会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可能会有很大的争议。

  人民调解协议以后怎么样让它有法律效力,可能会有争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民间组织,如居民委员会一样,设立一个调解委员会,它所出具的调解协议,只有国家强制力保证了才会有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一方面要根据法律,但有些时候并不是完全根据法律,比如根据风土人情、当地习惯,包括双方当事人所认可的一些规则,这些规则有的是有法律依据的,有的可能就没有法律依据。

  “这很难自圆其说,这是一个主要的争议,但是它的目的还是希望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一方反悔了,怎么办?现在要解决这个问题”。

  调解协议有效可申请强制执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认为,最主要的是要有一个人民调解与司法、与诉讼制度的对接,这是最重要的和核心的。

  一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履行或变更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当事双方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由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定调解协议是否公平公正、合法有效,如果确认无效的就可以变更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再调解方式变更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确认是合法有效的,一方拒绝执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是它的最根本的地方,原来也有关于对接和制度,是通过司法解释,不是通过立法实现的。也没有这么具体详尽,这次是把以前的通过司法解释确认的东西用立法来体现。

  ▲▲行政监察法

  修正案草案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对举报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明确泄露举报事项、举报人等相关信息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举报人信息 可追究刑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表示,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在实践中时常发生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

  为此,草案二审稿将有关规定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草案还增加一条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扩大

  修正案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扩大到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刘锡荣说,草案初审稿对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管理体制作了规定。

  根据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将相关规定修改为: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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