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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举报人关键是“有法必执”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导言:多年前曾有句民谣: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时下的举报人困境,也有类似的问题。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

  举报人保护连日来成为舆论焦点,行政监察法的修正延续了这一讨论。据报道,正在二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将修改相关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将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追究泄密人刑责”这个消息激发了一些媒体和专家的乐观情绪,举报人面临的困境仿佛已出现了曙光。而从报道所披露的信息来看,对举报人的法律保护并无实质进步。所谓“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同于废话一句。已经构成了犯罪,当然应追究刑责,这并不以行政监察法中是否有相应条款为前提。

  如我们所知,规定犯罪和刑责的,是刑事法律。当然,在中国现行立法体系中,还有一些单行刑法,在一些非刑事法律中也包含少量刑事条款。行政监察法能否在刑法之外,单独就“泄露举报人信息”规划刑事责任,并真正实现“首次明确”呢?现有报道中并没有任何这方面的表述,事实也不可能。草案中的相关条款罪状笼统、罚责缺失,其适用功能仅仅体现在“依法”二字上。这里的所谓“依法”,当然不是指依据“行政监察法”或其他非刑事法律、法规、规章,而只能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监察领域。举报人保护却要面对所有举报人,而不仅仅限于行政监察中的举报人。

  行政监察法既然还在修正之中,草案也还未正式通过,能否加以修改并使“刑责泄露举报信息” 做到罪状明确、罚则系统、法条完整科学呢?我看未必,如前所述,行政监察领域范围过窄,如单兵突进,势必造成刑事个罪上的立法冲突。从立法技术上讲,如果现有刑法关于举报人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完善,直接修改刑法不就解决问题了吗?

  在立法完善之外,严格执法其实对举报人保护更为关键。动辄将问题都推托到立法的不健全上,将希望都寄托在法律的修修补补上,就会掩盖现实中的执法问题。多年前曾有句民谣这样描写一些地方的司法腐败: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时下的举报人困境,也有类似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对举报人保护并非没有具体规定,但生效的法律却落不到实处。立法的确需要完善,在立法未完善之前,执法部门、司法部门还是应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严格执法,并避免选择性司法。立法不健全是个真问题,但应警惕执法者以此为借口来掩饰自己的执法不作为。

  刑事法律的执行是不需要其他法律来强调的。法律必须得到执行,在不同的法律中多次重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会为刑法的执行加分。执法的问题仍要交由执法来解决。行政监察法可以在具体的保密程序上,进行周密科学的设计,以确保举报人的信息不外泄;也可以在具体的行政责任上,予以明确界定,并改变以往“罚酒三杯式”处罚的轻描淡写。至于宣示大于实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是拿掉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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