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民事调解案件出现执行难现状 崇文法院推出两项对策 ———
本报讯 民事审理过程中,“调解结案”比例越来越高,然而近年来,调解的案件也常出现“老赖”,且呈逐年增多趋势。记者昨天获悉,崇文法院经调研后在本市法院首次推出新举措,对于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实行调解、执行“二合一”策略,即当事人领取调解书的同时履行相关义务,标的额小的当即履行,标的额大的要提供相应担保,彻底打消当事人逃避法律义务的念头。
■调解结案出现执行难
从2004年推行《调解规定》以来,法院调解历经从重视调解到“调判结合”,再到现在的“调解优先”,民事调解结案率逐年大幅提高。出人意料的是,调解本来是双方自愿的和解方式,执行过程中却频频出现执行难问题,使调解变了味。
■执行难有两大原因
崇文法院经调研发现,造成调解案件执行难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在调解过程中“职权主义”调解理念盛行。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调解中居于中心地位,具有较强的话语权。为了能尽快调解结案,有时候会不自觉出现“以判压调”、“以劝压调”、“以拖压调”等不良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协议的达成往往不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虽然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已经终结,但进入债务履行阶段后,当事人通常会表现出较大的抵触情绪,不利于调解协议的履行。二是存在当事人把调解作为拖延债务履行的一种手段。部分当事人把法院调解当作一种权宜之计,利用调解之名行逃避法律规制之实,以达到迟缓债务履行、拖延时间的目的,或把调解的时间用来藏匿、转移、变卖财产,规避管辖。
■调解执行一并落实
为此,崇文法院推行以下两项对策:第一,强调法官的身份不是裁判者而是一个主持人。在调解过程中贯彻平和自愿协商原则,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当事人所做的让步应当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应是受到他人影响下做出的选择。同时法官要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得对当事人就调解进行不恰当的评论、做出某种暗示,也不得透露案件一旦进入审判程序后的走向与可能出现的结果。
第二,调解、执行一并落实。在调解工作中,法院打破“案结后再转往执行庭”的常规,而是把执行工作前置,调解、执行一并落实。对于小额债务要即时履行,在调解书领取时,法官通知当事人携带相应款项,督促当事人在法院即时完成债务履行。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在制定调解书的时候承办法官应要求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彻底打消某些当事人借调解拖延时间,逃避法律义务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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