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 > 执行范围 >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范围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非诉行政再凝结执行的适用范围,解决的是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它事实上涉及到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分工和对二者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是:凡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皆享有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见《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受理。

  3、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规定部分享有强制执行权,部分没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对没有强制执行权部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也属于非诉执行范围。

  4、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行强制执行,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属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此类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纳入到非诉行政行为执行范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