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件审理、执行期限
www.110.com 2010-07-22 10:36
案件性质及程序 |
审理或执行期限 |
批准延长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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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
公诉 |
普通程序 |
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
简易程序 |
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 |||
自 诉 |
被告人被羁押的一、二审自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一、二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 | 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 ||
民事案件 |
普通程序 |
期限为六个月 | 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
简易程序 |
期限为三个月 | |||
其它规定 |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复议的,期限为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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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 |
一审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 | 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
再审案件 |
1、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期限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后三个月内审结。2、民事、行政再审案件按一审或二审的审理期限执行。 | 需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 ||
执行案件 |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结。 | 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呈报高级法院备案。 | ||
有关规定 |
下列情况不计审理、执行期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2、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的期间;3、检察院发现需补充侦查,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4、因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5、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期间;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7、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8、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9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或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期间;10、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期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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